水源卫生防护
2018-02-25 10:27:48 浏览次数:0 网友评论 0 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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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了保护水源,取水点周围应设置保护区。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环保、卫生、公安、城建、水利、地矿等部门共同划定,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,供水单位应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,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工作。
1.地表水水源卫生防护
地表水水源卫生防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:
(1)取水点周围半径100m的水域内,严禁捕捞、网箱养殖、停靠船只、游泳和从事其它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。
(2)取水点上游1000m至下游100m的水域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;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,不得设立有毒、有害化学物品仓库、堆栈,不得设装卸垃圾、粪便和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的码头,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难降解或剧毒的农药,不得排放有毒气体、放射性物质,不得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水域水质的活动。
(3)以河流为给水水源的集中式供水,由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卫生、环保、水利等部门,根据实际需要,可把取水点上游1000m以外的一定范围河段划为水源保护区,严格控制上游污染物排放量。
(4)受潮汐影响的河流,其生活饮用水取水点上游及其沿岸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应相应扩大,国家医考网搜集整理其范围由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卫生、环保、水利等部门研究确定。
(5)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库和湖泊,应根据不同情况,将取水点周围部分水域或整个水域及其沿岸划为水源保护区,并按(1)、(2)项的规定执行。
(6)对生活饮用水水源的输水明渠、暗渠,应重点保护,严防污染和水量流失。
2.地下水水源卫生防护
必须遵守下列规定:
(1)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保护区、构筑物的防护范围及影响半径的范围,应根据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、水文地质条件、供水的数量、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,由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卫生、环保及规划设计、水文地质部门研究确定。
(2)在单井或井群的影响半径范围内,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难降解或剧毒的农药,不得修建渗水厕所、渗水坑、不得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,并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。
(3)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严禁排入渗坑或渗井。
(4)人工回灌的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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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了保护水源,取水点周围应设置保护区。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环保、卫生、公安、城建、水利、地矿等部门共同划定,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,供水单位应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,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工作。
1.地表水水源卫生防护
地表水水源卫生防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:
(1)取水点周围半径100m的水域内,严禁捕捞、网箱养殖、停靠船只、游泳和从事其它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。
(2)取水点上游1000m至下游100m的水域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;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,不得设立有毒、有害化学物品仓库、堆栈,不得设装卸垃圾、粪便和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的码头,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难降解或剧毒的农药,不得排放有毒气体、放射性物质,不得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水域水质的活动。
(3)以河流为给水水源的集中式供水,由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卫生、环保、水利等部门,根据实际需要,可把取水点上游1000m以外的一定范围河段划为水源保护区,严格控制上游污染物排放量。
(4)受潮汐影响的河流,其生活饮用水取水点上游及其沿岸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应相应扩大,国家医考网搜集整理其范围由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卫生、环保、水利等部门研究确定。
(5)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库和湖泊,应根据不同情况,将取水点周围部分水域或整个水域及其沿岸划为水源保护区,并按(1)、(2)项的规定执行。
(6)对生活饮用水水源的输水明渠、暗渠,应重点保护,严防污染和水量流失。
2.地下水水源卫生防护
必须遵守下列规定:
(1)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保护区、构筑物的防护范围及影响半径的范围,应根据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、水文地质条件、供水的数量、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,由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卫生、环保及规划设计、水文地质部门研究确定。
(2)在单井或井群的影响半径范围内,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难降解或剧毒的农药,不得修建渗水厕所、渗水坑、不得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,并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。
(3)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严禁排入渗坑或渗井。
(4)人工回灌的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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